2025年4月4日11时46分许,张某龙驾驶宁A号牌小型汽车沿大武口区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金山路教体局门口路段处时,与沿金山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横过道路的李某华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华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龙无责任。
交警提醒:骑行电动车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逆向行驶、不随意横穿马路,安全文明出行。(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